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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04-07-19 00:00:00
作者: 北京中科中环环境应用技术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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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机构开展计量认证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国家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
为规范室内空气检测市场,国家认监委日前发出了《关于对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机构开展计量认证的通知》(国认实〔2003〕14号),通知明确规定,从事室内空气检测机构应通过计量认证,并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向社会进行公布。现就室内空气检测机构如何进行计量认证以及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机构初次申请计量认证:
对于过去没有计量认证资格的社会各界投资兴办的从事室内空气检测业务的机构,原则上应首先完成工商注册,成为独立法人,通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计量认证考核合格后方可正式对社会开展检测业务。
一些属于国家有关部委(国家局)管理的科研教育机构中没有计量认证资格的实验室,暂不能完成独立法人注册的,在获得有关部委(国家局)命名的情况下,由有关部委(国家局)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国家认监委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地方科研教育机构中的类似情况,由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上述原则酌情处理。
二、已通过计量认证的实验室申请室内空气质量检测项目扩项:
已通过计量认证的实验室,可申请室内空气质量检测项目的扩项。属于国家计量认证合格实验室, 由国家认监委按规定办理。属省级计量认证合格实验室,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扩项。具体要求见第三条规定。
三、对从事室内空气检测机构申请计量认证(扩项)的具体要求:
从事室内空气检测的实验室,除了应满足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有关计量认证考核的评审准则的相关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新进入这一领域开展检测服务的实验室,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实验室检测仪器设备和技术人员应满足所申请检测项目的需要。具体包括:
1.实验室
(1)具有与所从事的检测项目相符合的实验室。实验室分为物理因素测试实验室,化学实验室(无机分析实验室、有机分析实验室),微生物实验室,放射性实验室。
(2)实验室的设施和环境条件必须保证检测工作正常运行,并确保检测结果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2.仪器设备
申请从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的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满足所申请的检测项目要求。分为:
(1)采样设备:
包括:气体污染物采样泵、气泡吸收管、多孔玻板吸收管、颗粒物采样器、滤膜、流量计、撞击式空气微生物采样器
(2)现场测试仪器
包括:温度计、湿度计、风速计、便携式一氧化碳分析仪、便携式二氧化碳分析仪;
(3)实验室分析仪器和设备
包括:分析天平、分光光度计、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热解吸/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高压蒸汽灭菌器、干热灭菌器、恒温培养箱、冰箱、氡分析仪。
3.人员
(1)申请检测机构应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管理、技术和质量控制人员。
(2)有关管理和检测人员应熟悉相关法规文件、标准、方法以及本单位质量手册的有关规定。
(3)检测人员的专业应与申请的检测项目相符合,检测人员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两年以上专业经验。检测人员应经过国家认监委或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建设部以及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部门组织或授权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后方可上岗。
(4)技术负责人应精通本专业业务,具备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有5年以上专业经验。
(5)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数应不少于检测机构总人数的50%。
4.采样
采样前所有采样仪器需进行流量校正;选择的采样点要有代表性,要合理。如居室应选择卧室或停留时间长的房间。现场实验记录要完整。
检测方法采用《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中规定的方法。实验室要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数据处理方法。执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标准的,按该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请扩项的实验室:
申请按照GB50325 标准和(或)GB/T 18883标准进行计量认证扩项的实验室,其原业务范围应与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涉及的物理因素测试、化学污染物采样和测试,微生物采样和测试,放射性测量业务相关,有关仪器设备和人员的要求同前款规定。实验室原业务与室内空气检测业务完全不相关的,不允许以原来获得计量认证的实验室名义进行扩项,实验室(或其法人单位)可以投资兴建独立的室内空气检测机构,按规定办理计量认证。
(三)以室内空气质量专门检测机构名义从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的机构应具有按照《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全部19项指标的检测能力,按照该标准的有关要求对社会开展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服务。环保、卫生、质检系统的综合性实验室可以根据实验室的具体情况,按照相关检测项目(参数)进行计量认证(扩项)。国家计量认证环保评审组、卫生评审组具体负责本系统副省级以上省市相关实验室的计量认证(扩项)评审工作。
(四)对民用建筑新工程验收考核时进行室内环境污染检测的机构,建设部门应查验该机构是否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进行了计量认证(扩项),没有进行计量认证(扩项)的 机构,不具有进行民用建筑工程验收中的室内空气检测资格,建设部门使用未经计量认证的机构,进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检测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依法进行查处。
四、公布室内空气检测机构:
1.通过计量认证(扩项)的室内空气检测机构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向社会公布,公布内容包括,检测机构具体能够检测的参数和检测机构的规模、法人性质等情况,以供消费者择优选取。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国家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在向国家认监委报送室内空气检测机构名单时应填写《室内空气检测机构基本信息一览表》一并报送。 2.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部等部门可以在相关网站和媒体上发布本地区、本系统经过计量认证考核合格、经过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机构的信息。
附件:室内空气检测机构基本信息一览表
附件:
室内空气检测机构基本信息一览表
实验室名称 | 法人单位名称(如实验室非独立法人) | ||
联系人 | 电话/传真 | ||
地址/邮编 | |||
计量认证证书号 | 获证(扩项)时间 | ||
实验室注册资本 | 实验室面积 | ||
实验室总人数/其中高级职称人数 | 实验室仪器 设备台套数/价值 | ||
实验室通过计量认证的项目(具体到标准及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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